资讯 四部门发文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七种情况下将被撤销监护权

学历教育 2019-07-19 15:47:27 97

感谢您关注教育部新闻办官方微信!如果您尚未关注,欢迎点击标题下方的“微言教育”关注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监护人出现七种情况将被撤销监护权

《意见》指出,出现以下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检察院可以代未成年人起诉

《意见》强调,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知法院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兜底

《意见》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但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如需查看《意见》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未成年的监护人有哪些 未成年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的监护人包括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 未成年出国要监护人吗 未成年犯罪监护人负什么责任 未成年的监护人的设
版权声明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