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效益,现就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核定编制工作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依据,根据我省中小学现状及发展趋势、布局结构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区分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不同地域,分别按照教职工与在校学生比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划分为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为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为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为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为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总量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三、核编范围。本次核编指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包括职业中学)。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职业中学要按高中编制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要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市、县按核编程序上报。企业及社会和其他形式举办的中小学,不包括在此次核编范围内。国有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定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由主办单位另行批准。
山区、坝上教学点多且分散的县(市、区),按标准核编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根据教学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适当增编意见,报省统筹考虑。
四、核编程序。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县核、市审、省批”的程序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2001年年报生源数为依据,按核编标准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经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设区市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对县级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进行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审批。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核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县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将经批准的核编总额逐校核定落实。
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要求。
(一)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职工核编工作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统一规划,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对核编的要求,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二)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除中小学校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已占用的务必妥善加以纠正;要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保证人员编制在教育教学岗位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设置乡镇总校(教育办公室)等教育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三)核编过程中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精简压缩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四)设区市、县(市、区)要对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情况,依据编制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六、完成核编时间。各县(市、区)要抓紧提出本级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于2003年3月底前将教职工新编制核定落实到各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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