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好我区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招生实施办法如下。
一、报名要求
1.关于入学年龄问题。新生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所属施教区小学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由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每套住房原则上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入学。原则上,新生入学报名的一年前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实际居住在户口、产权证所在地。
(1)属下面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同时符合其它条件的,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入学报名:
①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②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
③所安置或购买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关于残疾儿童入学问题。各学校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入学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依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相关要求,注意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
4.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精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南京市户籍、在宁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实际居住满一年的(至5月31日止),方可提出就学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③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④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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