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教育局小升初招生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开区、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免试就近、分类招生、分级管理。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村组、居委会等,为每一所公办初中合理划定招生服务范围。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在招生学校、小学毕业学校、招生服务范围村组、居委会和媒体公布。
2、公办初中学校必须在划分片区内招生,具体方案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市直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划片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与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
3、外地回湘潭市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户籍与居住地的情况确定对应初中,实行划片招生,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居住地为准。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城区学校,按“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学为主”的原则安排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提供在当地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从业证明(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本市居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务工居住地所辖学校或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住所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就读。
5、本市范围内适龄残疾少年可申请到市、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少年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原则上就近入学。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条件,任何学校不得拒收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
(二)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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