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具体条件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10号)和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州市天河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试行)》(穗天府办函〔2013〕153号,依申请公开)。现就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具体条件说明如下:
一、申请对象:非广州市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实际居住在天河区并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二、申请内容:申请人可为其随迁的适龄子女申请天河区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完全符合下述所有条件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可到规定地点申请并递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局为其子女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申请人截至2016年5月1日前连续不间断在天河区同一地址居住满五年。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下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户口本。
2.连续满五年的居住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街道备案登记证明)。
3.申请人连续满五年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暂住证),且居住证与居住证明上的地址完全一致。
4.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5.申请人连续3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聘用合同(无备案者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6.申请人连续五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提供由广州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保缴费凭证)。
7.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含计生证、婚育证等),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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