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2018必备知识点&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

会计培训 2019-08-08 00:13:4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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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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