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培训 2019-08-07 18:13:48 109

人生最遗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来学习一下《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网校陪你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类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程序

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注意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注意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记忆提示】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临时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与接收

(1)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档案机构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外借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5.保管

(1)保管期限包括“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的保管期限包括“l0年、30年”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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