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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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立
【说明】2核、5备、3通知:
2核:是指在开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账户时,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5备:是指实行备案制的账户,由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通知:是指不需要核准的账户,在开户之日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1.存款人自主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申请的签章要求
(1)单位: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本人的签章。
【注意1】单位在开户申请上的签章只能是“公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
【注意2】变更和撤销申请的签章要求与开户申请相同。
3.核准与备案
存款人开立“(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4.生效日规定
(1)具体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排除事项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的下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应当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不包括注册验资和增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AB
(二)变更
【注意】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撤销
1.应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迁址”视不同情况(是否变更开户行)分别适用“变更”或“撤销”的规定。
2.撤销程序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不得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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