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票据&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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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一)责任人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绝对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绝对付款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相对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
(二)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特别提示】教材此处并非引述法条原文,请同学们记清每一种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三)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
例:
上图中,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这个就叫做票据背书的连续。以票据背书的连续,证明票据的权利。
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
A.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B.不获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对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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