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考点&2019年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工资等所得的特殊规定(二)
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有关于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知识,你应该了解一下,因为这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要掌握知识,还要学以致用,中华会计网校名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学习!
【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P193,2019年教材删除了5项增加了1项)
1. 保险年金相关政策汇总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比例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税问题(EET,P193和P213的总结)
缴费 | ①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 ②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以上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运营 |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领取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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