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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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特殊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3)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税的方法: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5)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6)收购网络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
(7)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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