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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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1.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开户要求
(1)主体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二)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注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3.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4)略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开户要求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3.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⑵、⑶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理解】⑴、⑷两项根本就没有基本存款账户。
3.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S个人储蓄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注意】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代收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费业务——定期借记
②代发工资——定期贷记
【记忆提示】站在开户人的角度理解,银行存款属于资产,资产类账户“借增贷减”。
【注意】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要求
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4.注意事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略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6)略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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