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时政&2020国考时政热点:建立生态环境监察联动机制

公务员考试 2019-07-22 12:14:40 147

作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五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张贵金、张瑞罗、杨新港

随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河北、山东、江苏等省生态环境厅分别跨区域组建了4个-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原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改称为环境综合执法局。

按照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监察与执法二者的范畴有所区别。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生态环境厅各专员办对各市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各专员办负责派驻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检查被监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决定、命令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进行约谈;配合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定期督察,并对督察结果落实、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导和“回头看”。

从专员办的主要职责看,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中应以督政为主,以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和市、县直相关部门为重点,以查企为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查找派驻地党委政府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对当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对当地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察全覆盖,对履职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而执法机构则着重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和行政处罚。

随着监察和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和专项执法检查中,以下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是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对企业的检查、复查和核查过程中出现重叠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交叉和行政资源的浪费。有时甚至因业务能力、检查标准等原因,对问题界定和整改要求不一致,给当地政府和企业带来困惑。例如,某一个小的县级城市,本身企业比较少,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先后接受了三拨检查,不堪重负。

二是有的监察机构偏离了督政这条主线,本末倒置,以查企为主、督政为辅,片面追求发现问题的数量,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企业点位的检查上,造成与执法机构在职能上交叉。同时,虽然督察监察上报的问题数量较多,但涉及党委政府和部门层面的问题却很少,质和量都不高,对派驻地所辖县(市、区)也起不到解剖作用,达不到督政效果。

三是从工作实践情况看,派驻地监察机构与厅机关处室、单位之间的工作机制尚不顺畅。有的厅机关处室、单位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以省生态环境厅的名义转嫁给监察机构,导致监察机构过多承担一些厅机关处室、单位的临时性业务工作,打乱了监察机构的既定工作安排,分散了督察的精力,不能很好地聚焦主业。例如,根据上级要求,某专员办制定了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环境监察一处、二处分别制定了对某市的监察工作计划,要每月解剖式、体检式监察1个-2个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但厅机关处室、单位又先后交办纳污坑塘整治、制革行业及产业集群污染专项整治、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雷霆行动等督导检查任务,打乱了原定监察计划。

督察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职责不同,工作侧重点不一样。笔者认为,应尽量避免工作交叉,要有所错位,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一是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制。督察监察机构要聚焦督政主业,通过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检查,倒追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发现涉嫌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拿出问责建议,严格责任追究。执法机构要重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固定问题线索后进行执法处罚,并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开展后督察,该销号的销号。

二是建立联动移交机制。执法机构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涉嫌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对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责的事项,由执法机构固定证据,向督察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影像资料等;建立制式移交文书,规范移交程序。督察监察机构在接到相关证据线索后,立即根据监管责任,追责问责,必要时也要进行核查、复查。对整改落实情况由督察监察机构进行后督察。

三是建立临时性重点工作统一交办机制。要确保督察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专员办不等同于一个业务处室,也不是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处室业务工作的下级承接单位。要严格落实归口管理,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联系;对省厅需各专员办临时配合开展的重点工作,建议由省督察办统一归口向各专员办交办,避免厅相关处室分头交办造成工作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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