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雾解读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8项变化
晨雾解读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8项变化
晨雾 / 文
2024年3月14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同期发布),对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4年规定》)与《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23年规定》)逐条对比,变化非常少。大部分内容几乎还是原样。这说明高考改革到今年,许多规定经过几年磨合已经趋于稳定。我们把比较后仍然可以发现XX处微小变化按照文字顺序罗列比较如下(部分纯属文字修辞变化未列入比较):
1、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在《2024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2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与《2023年规定》相比,在第(5)条“因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描述,由“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改为“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文字更加严谨规范,把“采取强制措施”排除了。换句话说可以这样理解,触犯刑法,只要当前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就符合报名资格。
后面,增补了一段文字: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2023年规定》: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外国人报名所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是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
在《2024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3条“报名办法”中,与《2023年规定》相比,外国人报名所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以是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比此规定无实质变化。应该是我国向定居的外国人发放《永久居留身份证》机构增加了国家移民管理局。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2023年规定》: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人,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在签发地省级招委会指定的地点申请报名。
3、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在《2024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5条,与《2023年规定》相比,要求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布。显然是加强了主管部门对招生章程的管理。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2023年规定》:
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4、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增加了对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要求
在《2024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6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中,与《2023年规定》相比,罗列的内容中,增加了对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要求。这项变化应该是配合高考改革录取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26.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023年规定》:
26.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5、省级招办要汇总在本省(区、市)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在《2024年规定》第六部分“招生章程”第26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中,与《2023年规定》相比,增加了“省级招办要汇总在本省(区、市)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这是因为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越来越多。这样做有利于本省考生和家长查阅。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招办要汇总在本省(区、市)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2023年规定》: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省(市)安排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6、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
在《2024年规定》第七部分“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第29条关于“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中,与《2023年规定》相比,增加了“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强调了高校的责任。
比较一下变化:
《2024年规定》:
29.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023年规定》:
29.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7、对党员违规违纪的也要依规严肃处理
在《2024年规定》第十二部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70条,与《2023年规定》相比,除了公职人员以外,增补了党员违规违纪的也要依规严肃处理。
《2024年规定》: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
《2023年规定》: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删除了对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取消成绩的规定
在《2024年规定》第十二部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70条,与《2023年规定》相比,删除了《2023年规定》中的一段文字: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这项变化的原因不明。如果说《2024年规定》仍存在“实质性变化”,那么这应该算是一项。
笔者谈谈个人理解。这项变化不仅不应理解为鼓励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参加高考,更不能理解为从今年起允许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参加高考。因为根据《2024年规定》第一部分“报名”第2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第(2)项规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是不具备高考报名资格的。如果能报上名并参加了高考,说明一定存在报名时候的弄虚作假行为。那么应该受到的处理当然就是取消高考报名资格。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自然也就取消了。处理到此应该就足够了,不必再“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了。这样是不是处理太重了。删除了这一条后,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仍然会取消高考成绩,但是其应届毕业当年还是可以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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