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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初中 2019-07-28 00:15:09 78

合教【2016】143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6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为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通过学籍系统控制学校招生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标准。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择校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总额的4%。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免试入学。

1.小学入学

凡户口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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