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和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日程安排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区情,积极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16年初中招生工作顺利圆满。
各初中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市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
二、报名要求
(一)在我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在外区借读的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区教育局规定的地点办理升学报名手续。
(二)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
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
1.属下列四种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正常按施教区办理入学:
(1)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为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
(2)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3)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4)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户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从未迁移过,父母双方均无独立房产、并实际常住的。
2.拆迁户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名入学:
(1)拆迁家庭尚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中学报名。
(2)已购新房且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在新购房所在地施教区中学报名。
(3)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购房所在施教区中学安排就读。
3.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在报名结束后招生工作结束前迁入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本区小学毕业生全家无房产,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5.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1.本区各小学应在规定日期内统一组织毕业生的升学报名工作。审核工作由各初中校负责完成。
2.各初中校应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
3.各初中校应于8月10日前下发《公办初中学校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或张榜公布录取名单,并规定报到日期。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四、南京民办实验学校招生
1.南京民办实验学校初中招生工作纳入全区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民办实验学校招生方案须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民办实验学校须严格核定招生计划,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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